当事人 |
林山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5639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山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林山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4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山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损失27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山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