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杜小凯,李玉,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聚元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玉:本院受理原告杜小凯诉李玉、北京聚元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李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下午13时30分在乐亭县人民法院海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