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长海,李魁庆,高国芝,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3民初312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魁庆、高国芝:本院受理原告苏长海诉被告李魁庆、高国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3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