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志有, 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马志有: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马志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石家庄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509.98元及利息(利息以82509.9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马志有对上述82509.9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计算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民事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