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壹团红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温宿杰丰果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福山聚氨酯材料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新2923民初205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宿杰丰果业有限公司、和田壹团红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市福山聚氨酯材料厂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20)新2923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库车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烟台市福山聚氨酯材料厂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731338.8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302元,合计737640.8元;并驳回烟台市福山聚氨酯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你们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7元,以上合计74854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