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志有, 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4民初286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马志有:本院审理的原告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马志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4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石家庄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烟台金升塑业有限公司货款79909.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马志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聚合建材有限公司、马志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