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长成,刘忠成,罗云斌,张仁良,林泽敏,刘忠明,罗云书,刘忠才, 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0623民初154、156、157、158、159、162、163、164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长成、刘忠成、罗云斌、张仁良、林泽敏、刘忠明、罗云书、刘忠才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八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云0623民初154、156、157、158、159、162、163、164号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盐津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廉政告知书、民事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答辩状交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人民法庭,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40分在盐津县人民法院柿子法庭开庭审理本案。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