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勇,杨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黔0527民初64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杰:本院受理(2022)黔0527民初644号原告马勇诉被告杨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罐车机的租金15000.00元人民币;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527民初64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