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朝英,马显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829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显涛:本院受理原告李朝英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02民初18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朝英1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二、被告马显涛赔偿原告李朝英114292.5元;三、驳回原告李朝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显涛承担。限你们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