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兴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 ,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97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兴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02民初9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与被告 张兴伟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同》; 二、被告张兴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153280.03 元、 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截止 2021 年5 月 14 日的拖欠利息和罚息 50762.63 元;2021 年 5 月 15 日起的罚息以前述尚欠借款本金 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 10%的基础上再上浮 50%的标准计算至前述尚欠借款 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2021 年5 月15 日起的复利以拖欠的利息(该拖欠利息为利息 38487.94 元和从 2021 年 5 月 15 日起至本判决生 效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153280.0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 1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 10%的基础上再上浮 50%的标准计算至前述利息之和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张兴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32.80 元; 四、被告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对被告张兴伟享有的全部借款本息和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2210元,由被告张兴伟负担,被告贵州瑞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