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兰州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戴家兵,戴家君,戴丽丽,王文胜,祝彬,李维虎,胡昭腊,张青,曹素娟,王贤榜,孙柱,赵春娥, 兰州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科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科天水性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科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1民初7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科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科天水性科技有限公司,兰州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兰州科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戴家兵,戴家君,戴丽丽,王文胜,祝彬,李维虎,胡昭腊,张青,曹素娟,王贤榜,孙柱,赵春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与兰州科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科天水性科技有限公司、兰州科天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兰州科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戴家兵、戴家君、戴丽丽、王文胜、祝彬、李维虎、胡昭腊、张青、曹素娟、王贤榜、孙柱、赵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1民初7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