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小遮, 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小遮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4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腾交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创新园公寓楼1501室的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拖欠的房屋租金160000元,并按照8000元/月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1日起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至实际腾交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389.9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之后利随本清;5、判令被告在腾房之日前缴清所欲的公共费用。以上费用暂时合计165389.9元;6、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2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