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德亮,青海银行海湖新区支行,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通国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中通国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德亮: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中通国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德亮及原审第三人青海银行海湖新区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