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春艳, 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春艳:本院受理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