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才平,张晓森,田红芝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晓森、田红芝:本院受理原告陈才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黄沙款人民币5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8年7月12日开始计算至全部还清时止,目前暂时计算三年零一个月的利息共计237417元,本息合计737417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保全费以及诉讼费用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