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建设,刘永,李丽丽, 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723民初586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设、刘永、李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723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建设、刘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9580.76元、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涉案《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涉案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已经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二、被告李丽丽对上述第一判项涉及的被告杨建设、刘永所负原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44元,由被告杨建设、刘永、李丽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