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满明霞,杨利永,王万山,第三人-宋素格,陈志远, 新安县金航黛眉大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聚鑫电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2民初144号,(2021)豫02民初144号之一,(2021)豫02民初144号之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聚鑫电梯有限公司、王万山、满明霞、杨利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河南聚鑫电梯有限公司、新安县金航黛眉大酒店有限公司、满明霞、杨利永、王万山、第三人宋素格、陈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豫02民初144号民事裁定书、(2021)豫02民初1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豫02民初1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1)豫02民初14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豫02民初144号之三民事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