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光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黔0123民初4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光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123民初437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