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吉辉,易子龙, 义乌市林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20768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义乌市林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易子龙:原告潘吉辉与被告义乌市林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荫公司)、易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2076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林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吉辉工资人民币32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易子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