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泽洪,徐秋花,胡富江, 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泽洪、徐秋花、胡富江:本院受理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泽洪、徐秋花、胡富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胡泽洪、徐秋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5188.49元和利息(自2020年6月29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泽洪名下的浙GQ26H7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胡富江对第一项中被告胡泽洪、徐秋花应履行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元(已减半),由被告胡泽洪、徐秋花、胡富江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