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生梅,何磊,胡海燕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磊、胡海燕:本院受理原告王生梅与被告何磊、胡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梅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王生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