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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新颖,刘会玲, 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廊坊诚钢家具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7)冀01民初28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廊坊诚钢家具有限公司、王新颖、刘会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廊坊富沃德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福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廊坊诚钢家具有限公司、王新颖、刘会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向本院递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请你们来本院领取。否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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