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书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爱民道支行 ,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晟淼水产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295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晟淼水产店、王书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爱民道支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晟淼水产店和被告王书朝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爱民道支行借款本金48026.79元及暂计至2021年9月2日的利息、罚息2330.99元(自2021年9月3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晟淼水产店和被告王书朝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爱民道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元,由被告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晟淼水产店和被告王书朝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