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建明,胡小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鄂0114民初79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小虎: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胡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鄂0114民初79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