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樊伟苹, 铁岭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铁岭华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樊伟苹诉你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