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特惟嘉公司,四建司,黄月华,郭凤豪,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特惟嘉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特惟嘉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郭凤豪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月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办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特惟嘉公司支付原告所欠劳务费140689元;2.请求判令被告四建司、黄月华对前述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共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