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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特惟嘉公司,四建司,黄月华,郭凤豪,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特惟嘉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内容
贵州特惟嘉宜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郭凤豪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月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办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特惟嘉公司支付原告所欠劳务费140689元;2.请求判令被告四建司、黄月华对前述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共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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