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亮荣,阮友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黔0502民初49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阮友秀:本院受理胡亮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502民初49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在本院何官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