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李石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22民初415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石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一、由被告李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代偿本息53526.89元,并支付欠付保险费2993.67元,共计56520.89元。二、由被告李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56520.8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还清该项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三、由被告李石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公告费26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被告李石英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32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2021)云032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