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大庆分公司,吕忠民,王健,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浙江深润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津建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健(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东站路10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深润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吕忠民、王健、大庆津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二、五承担支付合同未付金额1323436元;二、判令被告三、四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判令五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款清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12月2日,为74562.75元;四、判令五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