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勇红,熊忠先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5民初1238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忠先:本院受理的(2021)黔0115民初12382号原告陈勇红与被告熊忠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15民初12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熊忠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勇红支付货款37978.00元。案件受理费890.00元,由被告熊忠先负担。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