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左杰,唐仕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15民初31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仕平:本院受理左杰与唐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15民初31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唐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左杰彩票款2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唐仕平负担(原告已预交2600元,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剩余2600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