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欧志安,杨舒翰,王兰,贵阳市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海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1900号 |
案由 |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舒翰:原告贵阳海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欧志安、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杨舒翰、王兰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贵阳海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申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附上诉状主文:一、撤销(2021)黔018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改判被上诉人贵州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贵阳市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改判被上诉人欧志安对被上诉人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改判被上诉人杨舒翰对被上诉人贵阳柏丝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保护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