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新疆分公司,第三人-孙春华,晏海荣,陈智林, 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荣星瑞安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新疆荣星瑞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宏达环能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第三人孙春华、晏海荣、陈智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查询地址及查询密码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图木休克法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8号。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