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如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4340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杨如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金华支公司)与被告杨如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如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偿款6600元,并支付原告因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以6600为基数,从2021年5月26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如金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