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庞世杰, 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423民初94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庞世杰: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423民初9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2年4月16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10时)在(鲁山县人民法院张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