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理,龚宏艳,张俊生, 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理、龚宏艳、张俊生:本院受理原告固始天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