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志国,邹建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621民初7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建国:本院受理刘志国诉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1民初74号的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2022年4月18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