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恒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引河,郭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引河、郭梅:本院受理原告恒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引河、郭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宋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