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齐鹏, 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齐鹏: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齐鹏偿还借款本金149649.38元;2.齐鹏支付借款利息78842.17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3.齐鹏支付律师费(按照乌鲁木齐收费指导标准折后计算)11000元,合计,239491.55元;4.齐鹏承担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12.50625‰支付利息;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邮寄送达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昌吉市人民法院三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