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潇阳,李禹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1025民初37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禹龙:本院受理李潇阳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冀1025民初3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