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小坤,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1003民初5062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小坤:本院受理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冀1003民初50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