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东,陈文兵, 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文兵:本院受理原告高东诉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文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10时在北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