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雅清,刘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峰:本院受理原告林雅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