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包荣举,包荣杰,包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322民初7767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飞:本院受理包荣举、包荣杰等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322民初7767号的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