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元树,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科技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元树: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科技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