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向群,沈彦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彦磊:本院受理原告陈向群与被告沈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塘院区(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68号)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