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理中,张俊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理中、张俊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告张理中、张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水果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