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建筑分公司,张广金, 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8)冀1081民初2686号,(2019)冀10民终421号,(2021)冀10民监1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广金:本院受理原告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冀108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冀10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冀10民监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冀10民再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冀10民终421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并认为本案应依法追加张广金为被告参加诉讼。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参加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霸州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