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灵瑾,姜春富,刘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春富、刘珍:本院受理原告陈灵瑾与被告姜春富、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500000元,合计人民币7500000元,并继续按0.5%月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吴月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跃辉、沈华蓉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李碧波、林丹凤、林敏,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2年4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