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绪响, 临海市方军汽车租赁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绪响(男,身份证号:4202811987****613X):本院受理原告临海市方军汽车租赁服务部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处罚款人民币286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2年5月5日8时20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杜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金丹独任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